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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2名原省部级高官获刑 贪腐向执法领域渗透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22日01:21  第一财经日报

  2010年高官贪腐警示录

  田享华

  [ 除了负责党纪的干部自身贪腐外,今年涉高官的判决还有一个特点,即涉及多名政法或者执法领域的高级官员

  这些人在我们整个干部队伍中虽然只是极少数,但其危害绝不可低估。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是当前腐败现象中最严重、最恶劣的表现]

  2010年中国的反腐风暴依然在继续,伴随部分省部级官员相继落马的同时,也有12名省部级贪官相继领取一审有罪判决。

  根据公开资料,在这12人当中,既有央企高管,也有地方党政领导;既有政法系统高官,还不乏人大、政协要员。

  在各自的判决中,12名获刑的高官均犯有“受贿”罪;9人被判处“死缓”,3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从落马高官的学历来看,他们多数为本科以上学历,其中,半数都是研究生学历。有专家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大批高官落马,这足以见证国家近几年一直在加大查处腐败的力度。

  反贪压力依然大

  十余年致力于研究官员和官员犯罪的知名律师王荣利告诉《第一财经日报》,他今年收集公开报道的官员腐败典型案件已有数百起,其中省部级官员落马有数起,其中定罪则有12起,但他们有些并非今年才落马的。

  “现在涉及高级官员的案件从案发到判决都拖长了时间。”王荣利说,有些案件2007、2008年开始调查,但是2010年才判,甚至都还没有判,或者一审上诉后二审再没消息的。

  针对上述高官的获刑,王荣利也认为目前官员经济犯罪判决似乎有少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趋势,多数被判决死缓,甚至无期徒刑。

  而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酝酿修改刑法以减少死刑罪名就曾引起公众的担心:是否会减少职务犯罪的死刑。虽然后来全国人大的官员也曾公开表示,修刑时未曾考虑过取消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但是也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即便贪污贿赂罪法条上的死刑没有减少,也不能防止在司法层面上的死刑有所减少。”

  从近年查处的案例来看,本世纪近期查处的案件大多发生在本世纪初期几年,甚至就发生在近几年。王荣利认为这一事实说明另外一个结论:大规模、大声势地查处腐败犯罪,并没有对腐败犯罪现象形成有效的震慑并阻止腐败犯罪的蔓延和发展,新的腐败犯罪仍在不断大量发生,甚至一些领导干部“边反腐边腐败”或者“边腐败边反腐”。

  “10年前,中央就强调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力度,但是现在看来,这方面的工夫下得远远不够。”王荣利多年连续发布官员和企业家犯罪年度报告,在他看来反腐败的压力还是相当之大。

  贪腐向执法领域渗透

  而记者从最高法院原院长肖扬去年出版的《反贪报告》中也了解到如下数据:1990年~1996年判处8名省部级和军队军职以上干部受贿、贪污罪犯,最高刑期是有期徒刑20年。这是自1952年判处刘青山、张子善高职位官员后近60年对高官贪腐分子的又一次严厉打击。

  而在1998年至2002年5年间人民法院共判处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案件19件19人,2003年至2007年,这个数字上升到了30件30人,比前五年上升57.9%。

  以1990年~2008年为例,全国法院所判处的原省部级干部罪犯中,受贿、贪污罪犯占90.5%,另有9.5%犯故意杀人、滥用职权、重婚、间谍罪。受贿、贪污罪犯中,有15名省部级以上干部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死刑缓期执行。肖扬就引用上述数字分析称:“虽然所涉及人员的绝对数量很小,但由于卷入者位高权重,所造成的破坏性很大。”

  而2010年全国“两会”上,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就透露,2009年查办厅局级官员204人,省部级8人。当然,这8人并不意味着当年就一审宣判,不过,相比2010年宣判的12名省部级高官,这样的增速还是让人吃惊。除了数量上的变化外,还有一些在外界看来相当清廉,甚至寄予厚望的领域也出现了高官腐败案,比如省级纪委、最高法院、公安部等。

  比如,建国以来首名落马的省级纪委书记王华元,他因为在企业经营、职务升迁、案件处理、逃避抓捕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71万余元,最后被判处死缓。对于这样负责党纪的干部也被腐败所击倒,一度让外界叹息。

  除了负责党纪的干部自身贪腐外,今年涉高官的判决还有一个特点,即涉及多名政法或者执法领域的高级官员,包括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被判无期徒刑,他也是至今因为贪腐而落马的级别最高的司法官员。此外,负责侦办经济案件的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还有享有“南粤政法王”之誉的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也在历经一年多调查审理后,于今年先后宣判,都获刑死缓。

  这类负责政法或者纪律领域的干部违法违纪,曾被外界称为“人格分裂”的现象。不过,复旦大学国务学院政党制度学者郑长忠博士就告诉记者,不能将批评仅停留在对个人德行和职业责任的冲突上,尽管在传统上,官员的私德与职业操守是混合的。“将一个国家的反腐败事业寄托于某一部门或者某一类人的清廉上,本身就有问题。”不过,这里的问题还是相当具有启发性。

  制度建设当加快

  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全国政协原副主席张思卿在去年给肖扬新书《反贪报告》所作的序言里就阐述过类似的忧虑:“特别引人注意的是,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由生产、流通等经济部门的工作人员,蔓延到少数党政机关的干部和少数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中,他们把权力商品化,把市场经济奉行的交换原则引入到党的生活和国家机关政务活动中,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敲诈勒索、索贿受贿。”

  另外,任内在检察机关中建立反贪污贿赂专门机构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刘复之也在《反贪报告》的序言中提到,“共产党员、国家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的绝大多数是好的,贪污受贿分子只是极少数。同时,从检察工作这个侧面也应该看到,贪污贿赂问题的确又是严重的,而且发生在党政机关的极少数贪污、受贿分子所造成的影响极坏。”

  所以,张思卿也说:“这些人在我们整个干部队伍中虽然只是极少数,但其危害绝不可低估。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是当前腐败现象中最严重、最恶劣的表现。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贪污受贿、腐化堕落,往往导致这个地区、部门的腐败现象蔓延,贪污贿赂犯罪日益严重。”

  而治理腐败,肖扬认为反贪污无穷期,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他强调走法治反贪之路,为此他提出了几大建议。首先,肖扬认为制定一部融组织法、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行政法等于一体的统一的、专门的反腐败法。其次是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如加快制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土地出让法》、《产权交易法》等专门法律,保证公共权力的赋予行使受到监督制约,依法揭露和惩处贪腐行为。

  上海市律协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张培鸿律师也告诉记者,他在代理众多腐败案件中也发现,高级官员以及专家型人才如真要犯罪,也少有是因为不懂法才到此地步。要彻底打击腐败,他认为关键还是在于对掌握公权力的部门和官员进行监督,尤其是需要加大公众参与的力度,将权力行使的过程展现在阳光之下。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浦兴祖教授也对记者说,重点还是在于民主制度建设,因为没有监督的权力就很容易走向腐败,这就是人性问题。除非掌权者超越本能,站在国家的、人民的、民主的角度看问题,民主毕竟还是人类目前所找到的最好模式。

  附表 12名原省部级干部公开审判信息

  陈少勇 福建省委原常委、原秘书长 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黄松有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 贪污、受贿案终审维持原判,被判无期徒刑

  孙善武 河南省政协原副主席 犯受贿罪,二审核准死缓判决

  王益 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 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死缓

  朱志刚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原主任 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米凤君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 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死缓

  陈绍基 广东省政协原主席 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死缓

  皮黔生 天津市委原常委、天津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原主任 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二审维持死缓判决

  郑少东 公安部原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原局长 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死缓

  王华元 浙江省委原常委、省纪委原书记 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一审作出死缓判决

  康日新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原总经理 犯受贿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黄瑶 贵州省政协原主席 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死缓

  资料来源:本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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